(2017)辽0103民初9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朔与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华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朔,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华慧,刘丰华,张朝辉,李祉震,王雪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506号申请人:付朔。被申请人: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法定代表人:周华慧。被申请人:周华慧。被申请人:刘丰华。被申请人:张朝辉。被申请人:李祉震。被申请人:王雪岩。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朔诉被申请人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华慧、刘丰华、张朝辉、李祉震、王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华慧、刘丰华、张朝辉、李祉震、王雪岩名下银行存款667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付朔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6675000元作为担保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华慧、刘丰华、张朝辉、李祉震、王雪岩名下银行存款667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