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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敬业、许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业,许玉凤,许光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陈敬业,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许玉凤,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光裕,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陈敬业、许玉凤与被执行人许光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6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赔偿355617.5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许光裕所有的闽C×××××小型轿车一辆已被冻结,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