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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恢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镇星光村。法定代表人罗宣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名单。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彭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经济来源,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将该案做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可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永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