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民初字第0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卞鹏程与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鹏程,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4302号原告卞鹏程。委托代理人董国祥,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13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能平,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士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卞鹏程与被告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鹏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鹏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93.5元,由原告卞鹏程负担。审 判 长 张潘潘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朝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