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牟鸿与洪英、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鸿,洪英,刘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鸿,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英,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忠,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上诉人牟鸿因与被上诉人洪英、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牟鸿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牟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鸿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