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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平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宿海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宿海云,宿平文,宿江云,宿福云,宿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宿海云,男,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宿平文,男,1948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宿江云,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宿福云,男,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宿良云,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宿平文、宿海云、宿江云、宿福云、宿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6)平民二初字第2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俊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