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杨鹏周与西安市碑林区向前汽车音响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周,西安市碑林区向前汽车音响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杨鹏周,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友达动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员。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向前汽车音响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00号。经营者:翁向前,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向前汽车音响服务部业主。关于杨鹏周与西安市碑林区向前汽车音响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鹏周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16)陕0103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陕0103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世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