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覃中波、徐倩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中波,徐倩娜,叶义生,冼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中波,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委托代理人卢业欢,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倩娜,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叶义生,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冼洁英,女,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覃中波与徐倩娜、叶义生、冼洁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倩娜、叶义生、冼洁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中波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按月2%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倩娜、叶义生、冼洁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登记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倩娜在建行象州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073.25元,被执行人叶义生、冼洁英没有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徐倩娜在工商注册的象州县时代网娱中心已不再经营;冼洁英在XX县XX镇XX街有一套XX栋5××号房产(象房权证象字第××号),目前家庭六人共同居住,是唯一住房,有28万元抵押债权存在,不便处置;叶义生在柳州市XX路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柳房权证第××号),该房屋已在本院(2016)桂1322执10号案中进行查封,并且房屋有抵押权存在,目前正在拍卖中。在处置该房屋的时候,申请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鉴于被执行人徐倩娜、叶义生、冼洁英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经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祥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