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民终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茂梅、刘仁德、王培美、代富芳、徐代莲与永善县XX镇中心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茂梅,刘仁德,王培美,代富芳,徐代莲,永善县XX镇中心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梅,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XX镇新坪村明中二社**号。身份号码5321261956********。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德,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XX镇三合村龙沟社**号。身份号码5321261965********。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美,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XX镇三合村下坪社**号。身份号码5321261972********。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富芳,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XX镇凤凰村生基弯社**号。身份号码5321261961********。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代莲,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XX镇三合村陈家坡社**号。身份号码5321261971********。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安贵(特别授权),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善县XX镇中心校,组织机构代码72730934—0。住所地:永善县XX镇。法定代表人熊兴弟,永善县XX镇中心校校长。上诉人李茂梅、刘仁德、王培美、代富芳、徐代莲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5民初55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五上诉人称:李茂梅、刘仁德、王培美等3人自参加工作以来至今在被告XX镇中心校隶属的小学任教已达20年,代富芳已达15年,徐代莲已达8年。2013年8月31日前,双方当事人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才签订了三次不同时间段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一直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学校单方解除合同。2017年4月5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以民办代课教师落实待遇的政策性起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茂梅、刘仁德、王培美、代富芳、徐代莲请求解决民办代课教师的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