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蕴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蕴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441号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佳。被告:何蕴洁。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蕴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