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8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敬东、李广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东,李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敬东,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广柱,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关于李敬东与李广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广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敬东运费欠款1549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