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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丁效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丁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91行审6号申请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熊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翔,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丁效飞,男,汉族,1995年2月7日出生,住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丁效飞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丁效飞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丁效飞的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丁效飞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守国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