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守刚与李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刚,高金武,李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370号原告:李守刚,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莉,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高金武,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松原市广宇驾校教练员,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淑慧,女,汉族,1977年9月22日生,农民,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李守刚与被告高金武、李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莉、被告高金武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淑慧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守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6587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4月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65875元,并约定2016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索要二被告未给付,故起诉。李守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二枚、房屋产权证书一个。高金武辩称,向原告借钱的事实属实,钱是李淑慧借的,而且这钱是给李淑慧的哥哥用了,借钱的时候李淑慧说她自己还,不用我还。后来听李淑慧说,李淑慧用自己的土地抵顶欠款,并且原告也已经同意此笔借款由李淑慧偿还,所以我不同意偿还。高金武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李淑慧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金武与李淑慧原系夫妻,于2016年4月1日共同向李守刚借款65875元,并出具欠条二枚,且将高金武所有座落于松原市前郭县红旗农场的房屋产权证书交与李守刚。2016年8月19日,高金武与李淑慧在前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2016年年底,李守刚向李淑慧索要借款,李淑慧称用自己所有的3亩土地顶偿借款,并在其中一枚欠条的背面载明,但实际未履行。现在李守刚起诉,要求高金武、李淑慧偿还借款,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6%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本院认为,李守刚与高金武、李淑慧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高金武与李淑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李守刚要求高金武、李淑慧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高金武称这笔债务是李淑慧的哥哥所用,而且李淑慧同意自己偿还借款,但是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对高金武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高金武、李淑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守刚借款65875元,并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元、公告费600元,由高金武、李淑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洪侠人民陪审员 孙恒悦人民陪审员 白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