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尤彩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尤彩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朱金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尤彩芬,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金德,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再审申请人尤彩芬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朱金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尤彩芬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放弃对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尤彩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彩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维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