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素俭与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俭,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素俭,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李素俭与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9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素俭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452058元,执行费546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车管、房管、银行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素俭,申请执行人李素俭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下,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