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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特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周伟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311号申请人: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5号-3A01。法定代表人:谈乃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周伟,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申请人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伟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77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77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李 骏审 判 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楚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