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新生与汝州向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生,汝州向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336号原告:安新生,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刚,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安新生的长子。被告:汝州向阳医院,住所地汝州市丹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向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冲锋,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院工作人员。原告安新生与被告汝州向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安新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新生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生撤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