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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xx与白x、李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白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白x。被执行人李x本院在执行周xx与白x、李x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案款人民币38000元,申请人周x已将申请案款38000元领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高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