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xx与白x、李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白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白x。被执行人李x本院在执行周xx与白x、李x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案款人民币38000元,申请人周x已将申请案款38000元领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高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