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兴汉与冯玉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汉,冯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556号原告:张兴汉。被告:冯玉侠。原告张兴汉与被告冯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兴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兴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兴汉负担。审判员 池恒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