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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兴汉与冯玉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汉,冯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556号原告:张兴汉。被告:冯玉侠。原告张兴汉与被告冯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兴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兴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兴汉负担。审判员  池恒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