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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亲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亲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亲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1999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7月31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4月28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5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亲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亲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陈亲乐在苍南县灵溪镇韩桥北街150号附近将一包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简某,并额外收取车费人民币20元。简某将该包甲基苯丙胺后将其中一半用于自己吸食,将剩余的一半毒品于同日14时许在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和站前路路口的十足便利店前贩卖给林某,当场查获一包重0.19克的毒口(检出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只,证人简某、林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亲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亲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多次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亲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亲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陈亲乐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