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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继承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某甲,男,195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姜某乙,男,195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姜某甲与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房产证,导致房产更名过户暂无法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