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喜军申请安达市电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孙朝晖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军,安达市电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孙朝晖,马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军,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安达市电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仁,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朝晖,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老莱监狱。被执行人:马铁军,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王喜军与安达市电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孙朝晖、马铁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王喜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