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837、01838、01839、01840、01841、01842、01823、01824、01825、01835号民事判决书10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837、01838、01839、01840、01841、01842、01823、01824、01825、0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