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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琼与张一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琼,张一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494号原告:朱琼,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苏青立,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一进,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朱琼与被告张一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朱琼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朱琼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刘春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