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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向友与聂国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向友,聂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吴向友,男,1964年6月1日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聂国峰,男,1963年1月2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吴向友与被执行人聂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9日做出(2016)吉0284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聂国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将被执行人聂国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聂国峰没有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向友,申请执行人吴向友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