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静与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姚和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姚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女,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尚科,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姚和平,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姚和平、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之规定:一、确认原告刘静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股东,并持有登记在第三人姚和平名下的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46%的股份;二、限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静签发出资证明,将原告刘静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因被执行人姚和平、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静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1月26日,本院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状况,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姚和平名下的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22%的股份已经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保全冻结,由于该诉讼案件至今未能结案,本院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姚和平名下的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46%的股份。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6月23日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向本院提出了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书。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本案可供执行财产已经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暂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敢审 判 员 秦 孜代理审判员 徐大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莎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