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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洋与任晓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任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91号原告:刘洋,男,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任晓男,女,��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刘洋与被告任晓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洋诉称:2013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四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330000元,分别是2013年9月26日借款78000元,2014年10月5日借款150000元,2015您5月10日借款50000元,2015年9月10日借款5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1年内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为止。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并未送达成功。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无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