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海德机械有限公司、繁昌县精益轴承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严志能、张岳海、吕红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海德机械有限公司,繁昌县精益轴承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严志能,张岳海,吕红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854号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爱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64751111W(1-1)。被申请人:芜湖海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397966574F。法定代表人:严志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繁昌县精益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8976208XU。法定代表人:胡岳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448737875。法定代表人:范新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严志能,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申请人:张岳海,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被申请人:吕红燕,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海德机械有限公司、繁昌县精益轴承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严志能、张岳海、吕红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2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海德机械有限公司、繁昌县精益轴承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严志能、张岳海、吕红燕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海德机械有限公司、繁昌县精益轴承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严志能、张岳海、吕红燕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韵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