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XX、何守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何守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477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特别授权),该社职工。被告:XX,男,生于1981年11月11日,汉族,住平昌县驷马镇。被告:何守贵,男,生于1950年3月3日,汉族,住平昌县驷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XX、何守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中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