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必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必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印发份数:打字:校对:(次)封发日期:年月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61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宁国市迎宾花园4幢转角4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687193-4。法定代表人:王恩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义明,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司家国,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汪必胜,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必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必胜已私下调解,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曹艳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罗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