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志敏与被执行人景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志敏,景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俞志敏,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银花,女,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俞志敏与景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在临猗建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景银花的工资收入,因期限较长,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