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志敏与被执行人景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志敏,景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俞志敏,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银花,女,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俞志敏与景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在临猗建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景银花的工资收入,因期限较长,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