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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温桂豪、张存爱与温桂双、温风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桂豪,张存爱,温桂双,温风明,温会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桂豪,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存爱,女,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桂双,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风明,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会冬,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再审申请人温桂豪、张存爱因与被申请人温风明、温桂双、温会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温桂豪、张存爱申请再审称,南宫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丈量登记表可证明涉案的宅基地为再审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无权处分,故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调解书时,仅仅认为对宅基地进行的协议,但涉案土地上再审申请人原有的财产,均由被申请人温桂双处理,造成的损失远超被申请人支付给再审申请人的一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合常理,属重大误解。请求:1.撤销(2016)冀05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即确认被申请人温桂双与被申请人温风明、温会冬的合同无效;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温桂豪、张存爱与被申请人温桂双是在本案纠纷起诉之后签订的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温桂双拿出壹万元给张存爱,温桂豪和张存爱同意马上撤诉。协议的内容反映出调解协议的事项涵盖本案争议的事项。温桂豪、张存爱再审称其不清楚调解事项,本案属于重大误解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温风明、温会冬在一审时当庭表示认可温桂豪、张存爱与温桂双签订的调解协议,故原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已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此前温桂双与温风明、温会冬签订的协议已无评判的必要并无不当。温桂豪、张存爱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桂豪、张存爱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