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桂宝诉高中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宝,高中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185号原告:刘桂宝,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市政家属楼,身份证号码:×××,无职业。被告:高中胜,年,汉族,1991年6月17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德建街,身份证号码:×××,无职业。原告刘桂宝与被告高中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刘桂宝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宝撤回对高中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其他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减半收取)元由刘桂宝承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