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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华三、东营美而高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三,东营美而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刘华三,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东营美而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华三与被执行人营美而高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鲁052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东营美而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华三拖欠工资368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以36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东营美而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东营美而高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均处于查封状态,经查,我院执行一庭在执行尚凡明、东营津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利津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宫长浩申请执行东营美而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四案中,已于2017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全部地上附着物及土地使用权以1695.72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利津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拍卖价款1695.72万元已全部处置完毕,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审判员 刘 忠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