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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秋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秋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48号罪犯张秋平,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秋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秋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秋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秋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超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