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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春花,丁承海,侯端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374号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湖陵二路西北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8A61C。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春花,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丁承海,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侯端彬,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春花、丁承海、侯端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承海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工资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侯端彬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黄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承海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工资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侯端彬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黄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