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南墅支行与刘敬志、刘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南墅支行,刘敬志,刘明刚,刘敬展,刘会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10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南墅支行,住所地莱西市南墅镇山秀路29号。负责人:李政飞,该行行长。被告:刘敬志,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明刚,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敬展,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会芹,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南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财产保全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正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