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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李建刚、马喜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李建刚,马喜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8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87号。负责人:林玉忠,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加友,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刚,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平度市。被告:马喜芬,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平度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诉被告李建刚、马喜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李建刚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17年2月24日的借款本息286929.15元,以及自2017年2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等;3、判令被告李建刚支付原告律师费16746元,及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4、判令被告李建刚以青房地权平市他字第17087号他项权证的项下房屋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马喜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5日,被告李建刚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李建刚提供中长期个人商品房住房贷款29万元,用于购买平度市区南苑新区12B号楼东起3单元5层西户;被告以上述房产为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5日至2039年11月5日。2014年11月26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29万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可以送达到的确切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55元,保全费2083元,共计7938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尚淑芹人民陪审员  王德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泽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