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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0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忠贵诉欧阳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贵,欧阳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0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忠贵,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竹林,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忠贵与被执行人欧阳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4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竹林拒不履行本院判决,并拒不报告财产,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万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