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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宫丕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宫丕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4115号原告: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彬。委托代理人:叶文焕。被告: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云,被告:宫丕法。委托代理人:孙亦文。原告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宫丕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彬、叶文焕、被告宫丕法委托代理人孙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2135945.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从2010年7月份始发生买卖粘胶短纤维业务,至2013年7月份,共计业务额152926859.1元,被告偿付150790912.72元,尚欠2135945.38未付,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达成还款计划,约定被告于2014年6月31日前还5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还50万元、2015年6月31日前还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该协议达成后,被告并未付款,故原告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求。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宫丕法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了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约定最后一笔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至本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的时间已超出“担保法”规定的6个月的担保责任期限,对此,宫丕法不应当对该笔债务再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对本案被告宫丕法的还款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还款计划、承诺书、宫丕法进行了质证,可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粘胶短纤维业务。2014年1月10日,宫丕法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和承诺书。其中还款计划的内容为:“还款计划由本人承诺担保的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2135945.38(贰佰壹拾叁万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叁角捌分),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还款计划具体如下:2014.6.31前还50万元2014.12.31前还50万元2015.6.31前还50万元2015.12.31全部还清如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时归还货款,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即有权要求归还全部剩余欠款及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承诺人:宫丕法2014年1月10日”承诺书的内容为:“承诺书截止2013年12月31日,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粘纤货款人民币2135945.38元(贰佰壹拾叁万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叁角捌分)由本人经手实施该业务。现本人承诺负责追讨。同时本人对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如有纠纷由玛纳斯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承诺人:宫丕法2014年1月10日”还款计划和承诺书的承诺人处均由宫丕法本人签名确认。之后,上述还款计划和承诺书原件由原告持有,复印件寄往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盖章确认后,亦交付原告持有。被告宫丕法认为原告起诉时已超出担保时效,宫丕法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认为宫丕法不仅承担担保之债,还承担承诺之债,是两个债的重合,承诺之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故未超过时效;其次,宫丕法担保之债应当按还款计划的时间计算;再次,在签订该承诺书和还款计划后,原告一直与宫丕法保持联系,不停地催其还款,原告是在多次催要宫丕法拒不偿还的情况才起诉的。因此,原告认为本案无论诉讼时效还是担保时效,对宫丕法来说,均未超出,宫丕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宫丕法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与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买卖粘胶短纤维,不违反法律法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还款计划中所欠货款2135945.38元应当偿付。本案焦点问题是宫丕法的行为在本案中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及是否超出相应时效。一、还款计划起始有“由本人承诺担保的……”、“……及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表述,承诺书中有“同时本人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的表述,意思清楚明白,无歧义,宫丕法应当承担的显然是担保责任。原告所称的宫丕法还应承担承诺之债的说法,所谓“承诺之债”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二、宫丕法是否超出担保时效的问题。在还款计划中,未约定宫丕法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宫丕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即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货款最后一笔635945.38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起6个月,即2016年6月30日前为原告主张宫丕法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承诺书中,承诺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承诺的担保期限为二年,其保证期间届满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无论是从还款计划还是从承诺书分析,其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16年6月30日或2016年1月10日,而原告起诉立案的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已超出担保时效,宫丕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35945.3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35945.38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随货款本金清偿;三、驳回原告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3元,由被告青岛金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森人民陪审员  昝 群人民陪审员  葛洪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凌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