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古宝山与上海钢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宝山,上海钢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972号原告:古宝山,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上海钢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杨诗薏。原告古宝山诉被告上海钢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707.50元及给予原告三倍货款14,122.50元的赔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古宝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