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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古宝山与上海钢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宝山,上海钢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972号原告:古宝山,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上海钢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杨诗薏。原告古宝山诉被告上海钢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707.50元及给予原告三倍货款14,122.50元的赔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古宝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