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闫树泽与宁波保税区正正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树泽,宁波保税区正正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130号原告:闫树泽,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告:宁波保税区正正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港东大道5号楼4楼411室,组织机构代码058290856。法定代表人:姚正正。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9369682-8。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闫树泽与被告宁波保税区正正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中写明的被告宁波保税区正正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进行送达,未果。经查,原告无法确定其已经提供的被告宁波保税区正正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个人基本信息、详细住址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效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该起诉不符合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树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馨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