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财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卫斌与马东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卫斌,马东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财保7号之一申请人:李卫斌,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现住吴起县。委托代理人:白海龙,男,汉族,1993年6月7日生,现住吴起县。被申请人:马东芳,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生,现住西安市。申请人李卫斌与被申请人马东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陕0626财保7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马东芳驾驶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现因被申请人马东芳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行4万元定期存款担保,存单账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东芳驾驶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皓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