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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财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卫斌与马东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卫斌,马东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财保7号之一申请人:李卫斌,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现住吴起县。委托代理人:白海龙,男,汉族,1993年6月7日生,现住吴起县。被申请人:马东芳,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生,现住西安市。申请人李卫斌与被申请人马东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陕0626财保7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马东芳驾驶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现因被申请人马东芳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行4万元定期存款担保,存单账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东芳驾驶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皓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