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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家盟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507号原告:张家盟,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理人:张宏宇,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贾玲,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原告母亲。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该公司员工。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泽,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家盟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盟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郑 奇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胜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