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素梅、山东中船环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梅,山东中船环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永基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267号申请执行人王素梅,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中船环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运河路南、湖州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9687445-0。法定代表人李士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永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乡。组织机构代码证:78927471-0。法定代表人徐安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素梅与被执行人山东中船环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永基无纺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20000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小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