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乔友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有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四道街46号。法定代表人:孟祥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丽,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惠仁,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天河小区物业二楼。法定代表人:乔友财,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有财,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上诉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友财、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3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付振铎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