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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威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洪慧莲,彭祖喜,石素玲,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郯民初字第2067号 申请人:王威,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冷庙村9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60303381X. 被申请人:洪慧莲,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子胥村富村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110050724. 被申请人:彭祖喜,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春小区中11幢4单元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40903501X. 被申请人:石素玲,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2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002112027. 被申请人: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北二环路东段. 申请人王威起诉被申请人洪慧莲、彭祖喜、石素玲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洪慧莲及其丈夫金文胜(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33196812101614)或彭祖喜、石素玲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洪慧莲及其丈夫金文胜、彭祖喜、石素玲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洪慧莲及其丈夫金文胜、彭祖喜、石素玲名下的动产,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兰峰 审判员  肖 健 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葛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