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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曲学德与吴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学德,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曲学德.被执行人吴琴。本院在执行曲学德申请执行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琴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琴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封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