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曲学德与吴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学德,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曲学德.被执行人吴琴。本院在执行曲学德申请执行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琴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琴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封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