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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西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西华县城南关行政新区。法定代理人张翠霞,卫计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俊力,卫计委法制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某、何某某行政征收一案中,本案在恢复执行后,法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何某某有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何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行执审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刘龙飞审判员  郭耀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