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砀山县红十字医院与黄清华、段艳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红十字医院,黄清华,段艳峰,萧县凤凰山永春荒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788号之一原告:砀山县红十字医院,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机构代码48603671-5。法定代表人:常永君,该院院长。被告:黄清华,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段艳峰,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萧县凤凰山永春荒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15号。法定代表人:穆永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砀山县红十字医院与被告黄清华、段艳峰、萧县凤凰山永春荒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清华、萧县凤凰山永春荒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信 昌 关注公众号“”